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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安置格力犬濫權牟利 市署處長初審判囚四年
【發佈日期】2020-01-15 23:54:58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一名市政署負責監管動物檢疫的處長涉在2018年逸園狗場格力犬安置事件中濫用職權謀取利益的案件昨日一審宣判,初級法院合議庭裁定,被告濫用職權和虛報財產等罪名成立,判囚 4年,不准緩刑。
據報道,被告為市政署動物檢疫監管處長徐裕輝,被初級法院判處濫用職權罪和虛報收入等罪成,判4年徒刑。案件中夥拍徐的一名公職人員及一名商人,以及另一名被告均判處徒刑,其中3人須監禁,刑期為2至4年。判詞稱監禁是合理的,“因為被告的行為影響了公務員的形象”,另外須罰款21.6萬元。據了解,法院作出判決後,有傳媒欲在昨晚市政署舉辦的傳媒聯歡晚宴上向市政署管委會主席戴祖義查詢,但署方公關回覆指案件仍可上訴,司法程序未完成,因此該署不便回應。
廉署於去年3月揭發市政署一名負責動物檢疫工作的處長,暗中持有一間動物醫療中心的股份,並使該中心獲判給替500多隻格力犬醫療照顧及絕育手術合約,又曾指示下屬將民政總署的醫療設備借予該中心使用,當中涉嫌濫用職權。另外,廉署在調查中發現,由2012年7月起,該名處長長期利用職權,在採購物品及服務的過程中,將其暗中持股的貿易公司加入參與採購的名單之中,涉及金額達800萬元。
對於上述指控,初院指“未能證實徐裕輝向其為股東的公司提供能增加該公司競爭力的資訊,在此類判給中損害公義”,因此,徐原本被控的142宗在法律行為中分享經濟利益及公務上之侵佔的罪名不成立。
據早前報道指,徐裕輝在案件判決之前,已被刑事起訴法庭下令中止執行職務,及採取禁止離境及定期報到等司法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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