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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警聯網查閱資料受四重監督
【發佈日期】2020-03-27 01:07:24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細則性討論《修改〈司法警察局〉》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會後總結表示,對於法案建議司警人員為履行職責,可與其他部門資料互聯,查閱民事及刑事身份資料,以及與犯罪有關的資料。委員會關注有關權限可能導致濫用情況,洩漏個人資料。政府解釋指,司警局與其他部門的資料互聯將有外部、內部、技術及法律等多重監督,違法查閱資料者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何潤生表示,現行法律已賦予司警局權限以查閱身份資料,以及在其他部門及機構的資料庫內與犯罪相關的資料。但以往是透過公函索取資料,隨著科技進步,部門冀增加電腦資料互聯,提升查案效率。他引述政府介紹,司警局採取資料互聯方式查閱身份及與犯罪相關的資料時,需接受外部、內部、技術及法律等方面的監督。
外部監督方面,無論當局以書面或互聯方式查閱資料,均需嚴格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當司警局與其他部門透過資料互聯查閱時,可能出現以下情況:若司警局與對接部門的組織法均允許互聯資料,雙方需把每個系統的首次互聯通知個資辦;倘對接部門的組織法沒有互聯資料的規定,司警局須就每個系統的首次互聯通知個資辦,而對接部門則需每次互聯前向個資辦申請並取得許可。
 內部監督方面,司警局的內部指引規定採用“雙重審查監督機制”,互聯資料需得到部門直屬主管及專責互聯資料單位主管的簽名同意,才能操作專門電腦查閱互聯資料,查閱部門資料時有實時記錄,並有專人跟進覆查。
技術監督方面,內部指引規定部門要採取保障電腦資料的安全措施,如加密傳輸資料、專線傳輸、特定電腦操作等。
法律監督方面,本法案訂明司警人員為履行職責才能查閱資料,而個資法亦規定,基於刑偵目的而處理的個資,僅限於預防具體危險或阻止特定的違法行為,即查閱互聯資料要遵守合法性原則,並要針對特定案件或目的才能查閱。假如違法查閱資料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及不排除追究紀律責任。
對於上述監督機制,何潤生表示,委員會認為政府解釋全面且清楚,能釋除有關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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