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與政府代表繼續討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會後總結表示,針對“貨不對辦”及商品出現出現瑕疵的情況,法案建議,自經營者交付消費品之日起的一年內,消費者可在發現瑕疵後30日內要求經營者維修、更換、減價或解除合同,並可要求經營者作出賠償,超過限期即視為放棄索償。同時,法案亦設有衡平機制,經營者可通過多方面反證排除責任,以保障買賣雙方的權益。
何潤生會後向傳媒總結稱,主要討論法案第四章“特別合同”的分節內容,當中針對“消費品交付後的不相符”,釐清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權利和義務。法案建議,當消費品出現與合同規定不相符或出現出現瑕疵時,消費者須於知悉消費品有瑕疵之日起計30日內,且自消費品交付後一年內,將瑕疵告知經營者,並可要求無償維修、更換、減價或退貨,而消費者毋需承擔費用。若消費者沒在30天期限內求償,則喪失求償權利,並可能影響往後的仲裁、調解或訴訟。不過,若消費者在訂立合同前已獲告知和解釋消費品存在瑕疵則除外。
法案亦設有衡平機制以保障經營者的權利。何潤生指出,經營者可通過多方面反證排除賠償責任,法案建議如屬易腐壞的消費品或根據所顯現的不相符的特性,該不相符不可能於交付之時已存在,又或經營者證明不相符是在消費品交付後方出現,則毋須承擔賠償責任。他舉例指,鮮活食品等易腐爛品或電池等正常損耗的產品,若在交付後才出現瑕疵,可以免除經營者的責任。
何潤生又引述政府代表稱,未來法律出台前會向公眾做好普法工作,確保買賣雙方交易公平。委員會則表示,有關內容基本上與《民法典》規定一致,並認為法案新文本的條文較清晰,能清楚界定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權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