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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不良營銷衝動消費 可無理由解約退款
三類消費合同 設7日冷靜期
【發佈日期】2020-07-03 01:07:14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近年預繳式消費如美容健身等爭議不絕,正在立法會小組委員細則性審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建議,針對預繳式合同、遠程和在商業場所以外訂立的合同,設定7日“冷靜期”,期間消費者可毋須說明理由而解約,並取回已繳款項,惟消費者於店舖內購買的商品不適用此保障條款。

近年有關預繳式消費的投訴屢見不鮮,部分個案更涉及以威逼利誘、疲勞轟炸等手段,強迫消費者簽約或以信用卡預繳費用,消費者終在不情願,甚至不知情下購買相關服務,主要涉及健身、美容、街頭及上門促銷等。對此,政府出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設立特定條文作出規管,以遏制不良營銷及衝動消費行為。


法案目前正在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細則性審議,昨日委員會與政府代表繼續討論,主席何潤生會後向傳媒總結,會議主要討論法案第4章《特別合同》的第2節“特別制度”內容,涉及遠程、商業場所以外訂立的合同,以及預繳式合同的條文。文本建議,遠程和商業場所以外訂立的合同及預繳式合同需為書面合同,將來由消委會提供合同範本。當消費者於7日“冷靜期”內提出解除合同,經營者需要在消費者提出解除合同的7日內退回已收款項,消費者亦要在 7日內退還商品,並承擔退貨引致費用,除非經營者沒有要求,有關規定是避免消費者濫用。
何潤生並介紹,文本關於經營者在訂立遠程和商業場所以外的合同前須提供的資訊的條文,亦有新改動,由原本第一文本的12項增加至21項,最主要提供強制性及必須的資訊,包括經營者及場所認別資料,尤其是經營者名稱、納稅人編號、地址、電話、電郵、圖文傳真、商品或服務價格、計量單位、優惠、折扣、持續時間、運輸附加費、油費、交付費及其他負擔等。經營者需於合同訂立前以清楚、準確及易明方式向消費者提供上述資訊。預繳式合同相對有更嚴謹條款,除需提供上述21項資訊,還需附加提供包括預繳總額、經營者要提供利益或折扣、消費者要取得支付及履行合同方式的憑證的資訊。
送外賣展銷會等6類合同獲豁免
為避免“冷靜期”遭到濫用,法案列明特別制度適用範圍排除6種特別的合同,包括與銀行、金融和保險服務有關的合同;與不動產的建造、買賣或其他權利有關的合同,包括租賃;經營者經常、定期且親自到消費者住所、居所或工作地點交付食品、飲品或其他家庭日用消費品的供應合同(如送牛奶或石油氣等);由消費者主動致電經營者而定立的非經常性供應食品或飲品合同(如叫外賣);客運服務合同;於非經常性銷售活動所訂立的合同(如展銷會、展櫃等)。
何潤生解釋指,將上述6種合同排除在“冷靜期”適用範圍,主要是有關合同已有法規及特別法規管,亦不需要如適用於“冷靜期”的三種合同一般,要以完善和清晰的條文詳細訂立內容。他並舉例指,若不將有關合同排除在外,每日送牛奶也要提供21項資訊給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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