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本地婦人因沉迷賭博欠下巨債,上月底擅取女兒一隻價值十餘萬的名牌手錶典當抵債,事後女兒查問手錶下落,其為逃避指責,訛稱遭高利貸集團禁錮。女兒擔心母親安危,隨即報警求助。司警接報調查後,於本月3日在新口岸某娛樂場尋獲涉案婦人,發現其從未曾被人禁錮,且一直混跡賭場。
涉案女子姓周,51歲,本澳居民,報稱無業,與女兒同住在中區某單位。案情指,上月30日,嫌犯女兒發現早前朋友贈送的一隻名牌手錶不翼而飛,於是對一向有賭博習慣的母親周某起疑心,隨即致電詢問。其母在通話中承認日前欠下高利貸無力償還,於是私下將家中價值十餘萬的手錶拿去店舖典當以償還債務,並聲稱被高利貸集團禁錮在黑沙環某單位。女事主聽罷,對母親的人身安全極為擔憂,翌日一早便前往司警局報案。
警方接報後展開深入調查,終透過新口岸一帶的監控錄像追查到周婦蹤跡,原來其多日來不分晝夜地在數間娛樂場獨自“搏殺”,從未曾被人禁錮。至本月3日凌晨,周婦在新口岸某娛樂場被警員尋獲,當其時仍手持1,200元籌碼於賭檯沉溺,不能自拔。
經警方對周婦進行查問,其承認曾偷取手錶抵債,因無顏面對女兒,於是作“故仔”訛稱自己被禁錮。因疑人口供前後有異,無法準確交代具體當舖名稱,警方目前仍未能確認手錶的下落。事主知悉原委後決定不追究其母親偷竊的刑事責任,但因被竊物價值超過特定數額,犯罪性質已由準公罪轉化成公罪,司警局對周婦控以加重盜竊罪並移送檢察院偵辦。
據了解,《刑法典》明確區分準公罪和公罪,後者的社會危險性較前者嚴重。準公罪是必須由受害人或法定代理人告訴才能提起刑事訴訟的罪行;公罪,則是指檢察院有權單獨進行刑事訴訟程序的犯罪,且市民獲悉後可作出舉報。
司警局新聞發言人蘇兆強表示,一般情況下的盜竊屬於準公罪範疇,但若盜竊之財物價值超過3萬元,便會轉化成公罪的“加重盜竊罪”,即使檢舉人不追究作案人的刑事責任,但只要警方或其他司法機關獲悉犯罪的消息,亦可以進行有關的刑事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