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據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消息,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11日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開展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工作的決定》,授權國務院在廣東省9市開展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工作。
9個城市包括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和肇慶;符合條件的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可通過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取得內地執業資格,可從事一定範圍內的內地法律事務。具體試點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試點期限為3年,自試點辦法印發之日起算。
此前,司法部部長唐一軍就決定草案說明,指為促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發揮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的專業作用,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在上述9個城市開展試點工作。同時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及2019年修訂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