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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自炒拒酒測無理取鬧
女莊荷涉違令送檢
【發佈日期】2020-08-12 00:24:51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一名任職莊荷的本地女子於本月9日清晨酒後駕車行經氹仔東北大馬路時失控自炒,導致車頭和路邊鐵欄損毀,警員接報後到場對涉事女子進行酒精測試,惟其不斷“出蠱惑”以拖延時間,先是拒絕進行呼氣測試,及後前往山頂醫院抽血時亦揮舞手腳阻撓醫護人員,最終被醫生評估為“急性酒精中毒”,事後警方對其控以違令罪送交檢察院處理。
涉案女子姓吳,30歲,本澳居民,報稱莊荷。案情指,海關人員於本月9日清晨5時許巡經氹仔東北大馬路時,發現一輛轎車發生交通意外,涉事車輛車頭損毀,事件中無人受傷,道路有3個鐵欄遭到撞毀,遂通知治安警察局前往處理。警員及後到場接觸到肇事者吳女,其聲稱事發前打算開啟車頭燈,因操作不當撞向路邊。調查期間,警員察覺吳女滿身酒氣,懷疑曾經飲酒,遂要求進行酒精呼氣測試,惟其不斷以各式藉口推搪。經警員告誡,吳女才對儀器佯作呼氣狀,惟呼氣時間過短導致無法得出準確讀數,警員再次告誡需保持8至10秒,吳女得悉後仍然不予配合,自述因身體原因,不便進行呼氣測試,要求前往醫院驗血。
及後,吳女在警方陪同下抵達山頂醫院,其曾持續哭鬧拒絕進入抽血室,更藏身女廁企圖拖延時間。待醫務人員手持針頭準備對其抽血時,吳女不斷揮舞雙手阻撓,導致抽血程序亦未能完成。最終只能由醫生進行受酒精影響狀態評估,得出結論為“急性酒精中毒”。至此,吳女始認事發當晚曾在友人位於海灣圍的家中飲酒,隨後在駕車回家途中發生交通意外。治安警察局以違令罪對其落案起訴並移送檢察院跟進。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115條,若駕駛員無合理理由而拒絕呼氣酒精測試或醫生檢查,以違令罪處罰,同時可科處《道路交通法》第96條第3款規定的禁止駕駛2至6個月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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