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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科技創新條例 破冰同股不同權
【發佈日期】2020-09-01 06:09:37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綜合報道】繼創業板註冊制後,深圳保持加速資本市場改革的腳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正式發佈表決通過的《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簡稱《條例》),首次立法賦予科技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允許港澳高校和科研機構申請內地科技項目、首次確立公司“同股不同權”制度,條例將於11月1日起施行。

一直以來,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實行“一股一權”“同股同權”制度。但深圳的這一《條例》明確,將借鑑美國等發達國家和地區,以及中國科創板做法,變通國家《公司法》制度的規定,在國內立法中首次確立公司“同股不同權”制度,並允許設置特別表決權的公司,通過證券交易機構上市交易,從而保證上述股東在公司進行多次股權融資後,仍可以以較小的持股比例對公司享有控制權。

“同股不同權”,又稱“雙層股權結構”,是指資本結構中包含兩類或多類不同投票權的普通股架構,主要指公司通過給予小部分股東“選舉董事會”等排他性特權、對特殊事項的表決權等安排,使得公司主要經營決策的制定權始終掌握在小部分特定人員手中。深圳證券行業資深分析師解楓表示,深圳這一舉措符合科技創新發展的大趨勢,如果在深圳實施效果不錯的話,可能會向其他地方乃至全國推廣,也可能會推動《公司法》允許企業一開始註冊時就實施同股不同權,同時吸引更多的風投機構投資早期科技創新企業。

此外,為加強粵港澳大灣區科技創新合作,推進“廣深港澳”科技創新走廊建設及科技創新發展短板,《條例》首次通過經濟特區法規規定,允許香港、澳門符合條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申請內地科技項目,允許相關資金在大灣區跨境使用。同時,將加強與粵港澳大灣區其他城市的科技創新合作,支持跨行政區開展科學技術攻關、共建科技創新平台、知識產權保護等工作,發起或者參與國際大科學計劃和大科學工程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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