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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嘉豪就提案再上訴 遭立法會大比數反對
【發佈日期】2021-01-21 23:51:19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立法會議員蘇嘉豪就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拒絕接納其提交的《保障僱員參與勞工社團》法案,提出第二次上訴,立法會昨日就有關決定進行簡單議決,最終在27票反對、4票(蘇嘉豪、高天賜、區錦新、吳國昌)贊成的情況下,宣告蘇嘉豪的上訴動議不成立。
蘇嘉豪於去年8月14日向立法會提交《保障僱員參與勞工社團》法案,他在法案中表述提案的理由,指出本澳正值經濟不景氣的階段,僱員的權益往往容易受到忽視和犧牲,例如被迫放無薪假、減薪、凍薪或拖欠工資,甚至被解僱及剋扣解僱賠償等,他認為立法會應更主動捍衛僱員權益,透過制訂法律賦予代表僱員利益的社團的會員多一重基本保障。他期望在本澳未有《工會法》之前,由上述法案填補有關空白,又期望無論上訴結果如何,未來的《工會法》可加入有關保障內容。
法案建議為僱員參與勞工社團的權利提供六項具體保障,包括禁止僱主因僱員參與勞工社團作出損害措施;禁止僱主以不參與勞工社團作為工作條件或勞動合同條款;禁止僱主因僱員爭取勞工權益而對其作出損害;禁止僱主以任何方式阻嚇、阻礙、限制或干涉僱員參與勞工社團;禁止僱主強迫僱員透露關於其參加勞工社團的情況或資料等等。
立法會主席高開賢在去年11月回覆蘇嘉豪提案的決議書中表示,該提案內容與《勞動關係法》中關於僱員的權利和保障以及違法處罰的規定高度重合,加上法案中關於僱主解僱擔任勞工社團機關據位人的賠償規定,直接改變了《勞動關係法》既有的解僱賠償制度,而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制定並執行政策屬政府行使的職權,基於政府擁用專屬提案權,而提案人蘇嘉豪亦未提交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因此動用《立法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初端拒絕接納上述法案。
蘇嘉豪不認同立法會主席的決議,上訴至立法會執行委員會。立法會執行委員會第一秘書陳虹昨日在全體會議上表示,執委會經分析後認為提案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立法會主席的決定,拒絕接納上述法案。蘇嘉豪提出第二次上訴,立法會昨日就有關上訴進行簡單議決,最終獲27票反對、4票贊成的情況下,宣告其上訴動議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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