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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首例冷凍胚胎返還案宣判 涉事醫院須返還所保存胚胎
【發佈日期】2021-02-09 06:49:00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綜合報道】人體胚胎含有DNA遺傳物質,具有生命屬性,不是民法上的一般物,在醫療服務合同目的落空後,當事人主張醫院返還冷凍保存的胚胎,是否存在潛在的倫理和法律風險?廣東首例適用民法典處理的冷凍胚胎返還案近日在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據越秀區人民法院8日通報,支持原告,判決醫院向兩原告返還兩枚冷凍胚胎。

通報稱,馬先生與劉女士於2013年登記結婚。2016年4月、5月,劉女士在廣州市某醫院實施採卵手術,醫院為馬先生、劉女士成功配型兩枚胚胎,並以冷凍技術保存。現劉女士齡逾50歲,已無生育能力,無法繼續實施胚胎移植手術。2021年1月4日,馬先生、劉女士向越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馬先生與劉女士一方表示,他們與醫院訂立的醫療服務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而兩枚冷凍胚胎對他們具有精神和情感上的價值,故主張解除與醫院之間的冷凍胚胎保存協議,並要求醫院返還兩枚冷凍胚胎。

醫院方面認為,他們確實儲藏保管了原告提供的冷凍胚胎,但由於胚胎返還之後可能產生法律和倫理風險,故醫院無權答應或者拒絕原告的要求,請求法院根據法律和政策予以綜合評判後作出判決。

越秀區人民法院判決支持馬先生、劉女士的訴訟請求,確認解除兩原告與醫院訂立的醫療服務合同,醫院向兩原告返還兩枚冷凍胚胎。

越秀區人民法院法官歐陽福生表示,兩枚冷凍胚胎是劉女士的卵子和馬先生的精子結合而產生的,含有兩原告的DNA遺傳信息。盡管人體胚胎的法律性質尚無定論,但不能否認兩原告在生命倫理上與兩枚胚胎具有最密切的聯繫,是理所當然的權利人,享有保管、處置胚胎的民事權益。

據了解,內地新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條規定,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另外,冷凍胚胎不能用於買賣。《民法典》第一千零七條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違反前款規定的買賣行為無效。因此,生命、身體和健康是自然人基礎性的人格要素,是一切人格權的載體,絕對不允許被物化和商業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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