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續與政府代表細則性審議《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法案,保安司長黃少澤列席。法案建議的罰款金額介乎500元至5萬元,有委員認為罰款的差額太大,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引述政府解釋指,當局希望讓執法部門更具彈性處理不同的違規情況,若幅度太小在處理上會失去彈性。
二常會主席陳澤武會後總結表示,會上主要討論第56條特別加重、減輕及免除行政違法罰款,條文第二款中提及主管實體可特別減輕所科罰款,當局解釋根據現行刑法典,若罰款為最低的500元,主管實體亦可因應情況特別減輕至原來罰款的五分之一。當局解釋因防火安全涉及很多情況,因此罰款的幅度較大的話,則可令當局有較大酌情權,若幅度太小便會在處理上失去彈性。
陳澤武表示,法案亦建議MA級樓宇(樓高逾50米)及A級樓宇(樓高超過20.5米但又低於50米)須設安全崗;樓高低於20.5米的中、低層樓宇(P級及M級樓宇)豁免設安全崗,但若中低層樓宇中的部分用途為老人院、托兒所或補習社,亦須設安全崗。委員會關注目前有多少樓宇是需設安全崗而有,一年的過度期又是否足夠。陳澤武稱,當局指相關樓宇數字仍需與消防局和工務局作統計,待統計完成後才能判定一年過度期是否足夠。
法案並建議,大廈管理機關或管理公司,須聘用合資格企業,提供防火安全系統的檢查、保養和維修服務,但P級或M級樓宇除外。政府表示,全澳現有70多間合資格企業可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