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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會首度細審建築業職安健法案 冀明晰地盤承造商分判商責任義務
【發佈日期】2022-05-11 00:00:31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首次細則性審議《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法案,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向傳媒總結表示,法案明確規範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內包括承造商、分判商、安全管理人員及參與施工的工作人員等各個主體的義務及責任,委員會希望政府釐清各主體權責,尤其是分判商違反法案規定而導致意外的具體責任;同時,委員會亦關注當同一地盤有多個承造商時能否清晰實際責任人。立法會顧問團將把是次會議收集到的意見製作問題清單,之後再邀請政府代表列席會議。

李靜儀表示,是次會議主要聽取委員會成員對法案條文的意見,以及立法會顧問團對法案的分析。法案明確規範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內各主體的義務,並完善職業安全及健康規範,委員會認為涉及分判商的條文較不清晰,希望政府說明當出現分判商違反法案規定而導致意外時的具體責任。另外,對於法案建議適用於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委員會希望進一步明晰適應範圍,如是否適用於家居裝修等工程。
法案並建議建立安全管理人員制度,李靜儀稱,委員會認為法案未有清晰定義安全管理人員的權利,關注當工人面臨極嚴重的安全威脅時,安全管理人員有否權利及權力要求停止工作。立法會顧問則表示,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建築業安全和衛生公約》,工人有權利在有充分理由認為對其安全或健康存在緊迫的嚴重危險時躲避危險, 且根據內地相關法律制度,在緊急的情況下,工人有權停止工作或撤離。
法案第14條關於“安全管理人員的設置規則”建議,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的每日工作人員達20人,承造商須設至少設置一名持有效准照的安全督導員。同時,當每日工作人員達100人或以上,尚須設置相應數目且持有有效准照的安全主任,並隨工作人員數目增加而遞增,其中,每日工作人員達100人,須至少設1名安全主任;達201人,須至少設2名安全主任;達701人,須至少設3名安全主任;1,200名以上工作人員,須至少設4名安全主任。對此,李靜儀指,委員會關注若未持有效准照的安全人員被發現在地盤內工作,僱主是否需要承擔責罰,希望政府進一步說明。至於處罰規定方面,委員會關注將如何設定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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