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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嬰致死最高判囚十五年
【發佈日期】2022-05-16 02:04:33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定,所有兒童與生俱來均享有基本的自由及人類天賦的權利,當中包括最重要的生命權。棄嬰對兒童的生命安全構成嚴重威脅,行為人要到法律制裁。依照本澳法律,觸犯“棄置或遺棄罪” 可判1至5年徒刑,倘被遺棄者是由直系親屬遺棄,則刑罰加重,如果行為引致被遺棄者死亡,最高可判15年徒刑。

根據澳門《刑法典》規定,對於負有責任保護、看管或扶助的人,遺棄因年齡、身體缺陷或疾病以致不能自救的人,使他存有生命危險,則行為人會觸犯“棄置或遺棄罪”,一般可判一年至五年監禁。如果被遺棄者是遭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收養人或被收養人所遺棄,則刑罰加重,行為人可判2年至5年監禁。此外,如果行為引致被遺棄者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行為人可判2年至8年監禁;如果行為引致被遺棄者死亡,行為人可判處5年至15年監禁。
按照澳門《民法典》的規定,如果父母一方因過錯違反了其須對子女承擔的義務,令子女受到嚴重損害;又或由於缺乏經驗、患病、失蹤或其他原因(例如遺棄或虐待子女)以致不能履行義務,那麼,法院可以判父母禁止行使親權。未成年人的任何血親、檢察院及事實上或法律上獲交託照顧未成年的人,均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
以往本澳偶有棄嬰事件發生,被遺棄的嬰幼兒大部分由不同部門接觸後再轉介予社工局跟進,其後再由該局安排入住本澳兒童及青少年院舍居住,並在經法院確認棄兒身份及可以安排收養時開展收養配對的程序。若有父母選擇自願放棄嬰兒撫養權,需按法律規定先經過6個星期的冷靜期,社工局會提供協助或輔導,望家人回心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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