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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會不法賭博等162罪成 涉洗黑錢脫罪
周焯華 判囚十八年
【發佈日期】2023-01-19 01:52:28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初級法院昨日上午就太陽城集團創辦人周焯華涉不法經營賭博等犯罪的案件作一審宣判,合議庭主席盧映霞裁定第一被告周焯華103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54項相當巨額詐騙罪、3項未遂相當巨額詐騙罪、1項黑社會罪及1項不法經營賭博罪成,數罪並罰,合共判囚18年,而其加重清洗黑錢的控罪則不成立。同案另12名被告亦被裁定多項罪名成立,其中的9名被告刑期介乎9年至15年,其餘3名不涉及黑社會罪的被告則判囚5至7個月,准予緩刑2年。至於民事賠償方面,裁定包括周焯華在內的7名被告因案中“賭底面”的犯罪行為對特區政府及5間博企造成損失,須賠償合共逾86.7億元港元。被告如不服判決,可在20日內提出上訴。

 
案件於昨日上午9時30分在初級法院第二刑事法庭宣判,羈押了1年1個月多的周焯華等7名被告由獄警押解到庭,與部分未羈押的被告一同聽取宣判結果。由於案中被告人數多達21人,且被指控的罪名包括犯罪集團、不法經營賭博、相當巨額詐騙及清洗黑錢罪等,判決書厚達311頁,合議庭主席盧映霞只抽出部分宣讀,耗時1個多小時。
控訴書指出,以周焯華為首的不法集團自2013年12月起以太陽城集團及貴賓會名義不法經營“賭底面”, 並以“開營運”暗語取代“賭底面” ,使六博企受騙,無法知悉賭客真實投注,令博企無法如實向政府申報,導致減少收取博彩稅;同時,集團自2013年起發展“代理”,招攬具財力者入股稱為“食貨公司”的“賭底面”公司,賺取碼佣分成。此外,周焯華等被告亦被控利用在澳門經營的賭場貴賓廳業務在海外架設非法網絡直播投注平台,透過“直播場景”,吸引內地居民為主要客源,進行巨額網上非法賭博,並利用澳門的公司賬戶,透過地下錢莊,轉移不法所得。
關於經營“賭底面”方面,盧官表示,警方在太陽城集團的伺服器中發現多個與案件有關的檔案資料,其中一份教學文件將“賭底面”稱作“營運”,而“營運”只是普通用詞,倘若如辯方所言該文件僅用作豐富員工的工作知識,為何要隱晦地稱為“營運”,這正正反映太陽城明知“賭底面”違法,所以才冠以“營運”的代號作掩飾。盡管周焯華在庭審中強調自己雖然知悉“賭底面”在澳門十分普遍,而自己與“賭底面”無關,但太陽城多名會計同時替第五被告張志堅的“賭底面”公司從事會計工作,如相關員工無上司同意與安排,怎會同時兼任其他職務。同時,警方在太陽城的伺服器中找到“賭底面”公司的薪金表、排更表等資料,又從周焯華電話內發現其秘書發送約見張志堅傾談“底面數”的對話內容,由此可見周焯華與張志堅合作經營“賭底面”。
經營電投及網投不法賭博方面,雖然太陽城在菲律賓獲發賭牌,但盧官指出,根據警方調查所得,太陽城在本澳有推廣以電投或網投形式讓身處本澳的客人參與菲律賓的實時賭博,而此等行為未獲澳門當局許可,故本澳法院仍對有關行為具有管轄權,“正如在澳門出售六合彩亦屬違法”。
關於涉及犯罪集團方面,盧官表示,根據案中所查獲的“賭底面”、不法經營的賭博活動,所涉及的規模與層面之廣,並不是單憑周一己之力便能完成,事實證明,按照警方調查所得的證據,過程中還需要電腦資訊、市場推廣及財務部門等人員的協助,各司其職,在共同合力的情況下達到謀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周創立及領導犯罪組織,足以認定其與部分嫌犯參與了犯罪集團。犯罪集團是以營利為目的,故認定觸犯犯罪集團中規範的黑社會罪。
至於周焯華等六人被控“加重清洗黑錢罪”,盧官指出,案中證據足以證實相關被告透過迂迴方式轉移不法利益,惟此控罪源於電投、網投及賭底面活動,刑罰上限均不超過三年徒刑,故不足以構成加重清洗黑錢罪。
另外,對於辯方提到案中有部分的電話訊息內容是由內地警方所提供,也提出有部分的監聽資料來自於另一卷宗,質疑該等證據的效力。對此,盧官表示,針對證據的效力,《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 112 條規定:“凡非為法律所禁止之證據,均為可採納者”,考慮到案中未有證據或跡象顯示有關資料透過上述法典所指的非法手段所取得,故不能基於一種猜疑而斷言證據透過非法手段所取得;此外,即使證據源於另一卷宗,只要其不是以非法手段所獲得,既然已依法附入本卷宗,便可以在本案產生證據效力;故此,案中未見存在辯方所指的禁用證據的情況。
辯方亦提到“一事不二審”原則的法律問題,盧官指,雖然有消息顯示本案部分嫌犯也因類似事宜在內地接受審訊,倘若本澳法院對相關事宜有管轄權,仍不妨礙本澳法院就相關事實進行審判,因此,合議庭認為這是辯方的錯誤理解。事實上,即使屬相同事實,也應以刑罰扣減制度處理,而非將控罪歸檔。
關於量刑方面,盧官指,考慮到規模、財產、參與程度,裁定周焯華1項“黑社會的罪”成立,判處12年的徒刑;103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成立,每項判處1年6個月的徒刑;54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成立,每項判處5年的徒刑;3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未遂)成立,每項判處3年的徒刑;1項“不法經營賭博罪”成立,判處2年6個月的徒刑。各罪並罰,合共判處18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若被告不服判決可於20日內透過律師上訴至中級法院。
對於周焯華會否上訴,到場聽取宣判結果的周焯華親屬離開法院時無回答傳媒提問,僅回應一句“多謝關心”,而周的代表律師李奕豪則指,至今未與當事人接觸,但自己認為檢方在賭底面及電投方面缺乏足夠證據,且不構成詐騙,將會與當事人溝通並建議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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