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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申禁制令禁播歌曲《願榮光歸香港》
【發佈日期】2023-06-07 01:54:06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綜合報道】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6日公佈,5日向法庭申請禁制令及臨時禁制令,禁止與歌曲《願榮光歸香港》(Glory to Hong Kong)有關的非法行為。政府發言人強調,有關申請是必要、合理和合法的,符合相關人權法案的要求。

禁止四項與該歌曲非法行為

有關歌曲2019年黑暴期間廣泛流傳,歌詞內容含有已被法庭裁定可構成煽動的口號,而有關歌曲近期亦多次被錯誤表述為“香港國歌”,而非正確的《義勇軍進行曲》,對國歌造成侮辱,對國家和特區造成嚴重損害。過往發生不少事件,已證明有關歌曲極可能在違反香港國安法及《刑事罪行條例》等情況下,被肆意流傳。

為了履行特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特區政府經仔細考慮後決定,向法院申請針對任何人以下4項行為的禁制令。

當中包括意圖煽動他人犯分裂國家罪,違反香港國安法,以及在能構成上述煽動,或在具《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所界定的煽動意圖的前提下,以任何方式廣播、表演、刊印、發佈、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傳佈、展示或複製有關歌曲,不論是其曲調或歌詞或曲詞,尤其是主張把香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意圖侮辱國歌,違反《國歌條例》第7條,致令其相當可能被誤會為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言屬國歌,或使人聯想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一個獨立國家並擁有其本身的國歌。

此外,禁制令亦禁止幫助、導致、促致、煽惑、協助和教唆他人、明知而授權、准許或容許他人,實施或參與任何上述所列明的行為。

政府發言人指出,政府申請禁制令的目的是制止任何人在意圖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或在具煽動意圖的情況下,傳播或表演有關歌曲等;或在具侮辱國歌意圖的情況下,將有關歌曲當為香港國歌傳播或表演等,以維護國家安全及國歌的尊嚴。

發言人表示,特區政府一直尊重及重視基本法保障的權利和自由,包括言論自由,但言論自由並非絕對。為維護國家安全這一正當目的,有關申請是必要、合理和合法的,符合相關人權法案的要求。事實上,禁制令既與現行法律相輔相成,亦向公眾人士明確指出上述行為可構成刑事罪行,市民不應以身試法。

湯家驊:刪除最安全

就律政司向法庭申請禁制令及臨時禁制令,禁止與歌曲《願榮光歸香港》有關的非法行為,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出,禁制令並非新鮮事,但以其記憶所及,從未試過禁播一首歌曲。他又說,不能公開討論法庭最終會否批出禁制令,但如果法庭法令是禁制傳播或分發一首歌,即是香港司法管轄區內的所有人,包括互聯網服務提供者,都不能傳播或分發,包括歌曲的旋律、歌詞或演出模式。

對於伺服器設於海外的影視平台,繼續保留有關歌曲會否違法。湯家驊說,理論上禁制令沒有超越司法管轄區的效力,但如果香港有人從相關平台下載歌曲,就有機會違反法令。他又提到,如果有市民將有關歌曲設為手機鈴聲,由於有機會在公眾場合給他人聽到,便有傳播或分發的風險;如果市民下載後自己聆聽,湯家驊說,即使沒有犯罪意圖,但他比喻,衝紅燈沒有被捕不代表沒犯法,因此市民應有法治意識,建議曾經下載及仍有保留有關歌曲的市民,應該刪除就最為安全。

不過,湯家驊表示,當局要對身處外地的人士或平台採取執法行動,但因國際間情況較為複雜,要視乎所在地與香港之間有無移交疑犯、刑事檢控協作等安排,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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