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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打麻將無抽水分紅不屬非法賭博
未獲批准經營麻將擬最高囚一年
【發佈日期】2024-04-10 00:59:40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審議《打擊非法賭博犯罪法》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法案明晰未依法獲批准而以牟利目的經營麻將賭博者,處最高1年徒刑或最高240日罰金,而非法麻將賭博者則罰款1,500元至2萬元。至於在家打麻將等是否屬非法賭博,陳澤武表示,法案提及非法賭博是指涉及牟利,在酒樓或家中打麻將若無涉及抽水或分紅,並非以牟利為目的,不涉及非法賭博。

陳澤武在會後向傳媒總結時表示,第8/96/M號法律《不法賭博》訂明,“凡在商業場所、住所或其他場所以牟利目的經營麻將賭博者,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罰金”,而《打擊非法賭博犯罪法》法案修改“場所”為“未依法獲批准的”表述。

對於法案第二條條文列明,未依法獲批准而經營幸運博彩或負責主持幸運博彩者,包括利用獲批准經營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的結果而接受投注的經營者,不論是否屬經常性,處1至8年徒刑,委員會在此前一天的會議上關注在家或酒樓打麻將,及在公園打牌等是否屬非法賭博。對此,陳澤武表示,法案提及非法賭博是指涉及牟利,在酒樓或家中打麻將若無涉及抽水或分紅,則不屬非法賭博。但如果在住宅單位打麻將,業主按小時出租單位供人打麻將,便屬於未依法獲批准而以牟利目的經營,而賭博者明知在非法經營場所打麻將,則屬行政違法。

非法經營線上幸運博彩或互相博彩方面,法案建議,未依法獲批准而在澳門特區經營、促進及組織線上幸運博彩或互相博彩者,不論涉及的電腦系統、裝置及設備,尤其伺服器是否設於澳門特區,處1至8年徒刑。過失亦須處罰。

至於為博彩的非法借貸方面,在《不法賭博》法律規範的是為博彩的高利貸。法案建議,凡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獨得財產利益,向他人提供賭博的款項或任何其他資源者,處1至5年徒刑。如索取或接受相關人士的身份證明文件作為保證,則屬加重,處2至8年徒刑。陳澤武稱,委員會將向政府了解法案建議在娛樂場作出的消費借貸推定是為賭博提供的立法原意。

對於脅迫他人賭博或給予賭博資源者,法案則建議處2年至8年徒刑。陳澤武稱,法案新增“給予賭博資源”的情況,希望政府清晰“強迫他人給予賭博資源者”的具體情況及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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