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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漢涉家暴辱妻被採強制措施
【發佈日期】2024-07-19 00:31:21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日前,一名本澳男子被揭發涉嫌以嚴重暴力及有辱尊嚴的手段虐待結婚多年的妻子,期間更將施虐過程錄影,警方將其拘捕後,落案控以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罪、加重家庭暴力罪移送檢察院偵辦。

定期報到遷出住所禁接觸被害人

案件經檢察院初步偵查後,考慮相關犯罪的性質及其作案情節,為防止嫌犯擾亂訴訟程序以及繼續作出相同性質的犯罪行為,經承辦檢察官建議,刑事起訴法庭法官命令對嫌犯採取定期報到、禁止接觸被害人及遷出住所的強制措施。

案情顯示,嫌犯與被害人為夫妻關係,自2022年開始,嫌犯涉嫌多次毆打被害人。上月某日,嫌犯涉嫌再次毆打被害人,其將被害人的頭部撞向木椅,導致被害人身體多處受傷;期間,嫌犯涉嫌強行脫去被害人的衣服並綑綁被害人,並拍攝施暴過程。事後,被害人報警求助。

經初步偵查,嫌犯涉嫌觸犯第2/2016號法律《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第18條規定和處罰的“家庭暴力罪”,行為人可被處以1年至5年徒刑,倘符合其他法定加重情節,相關刑罰可加至15年徒刑。檢察院表示,將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繼續對案件進行相應的刑事偵查。

家暴行為傷害家庭成員的相互關係和身心健康,對家庭成員造成難以磨滅的負面影響,因此,為進一步預防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利益,透過修改《刑法典》的相關規定,《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將家庭暴力罪訂為公罪,並就家庭暴力行為訂定系列預防、保護、處罰及修復措施,其中,《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第25條規定,如有強烈跡象顯示嫌犯曾實施家庭暴力罪,法官可按《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命令採取強制措施,亦可對嫌犯單獨或一併採取該條針對家庭暴力犯罪規定的強制措施,包括命令嫌犯遷出與被害人同住的住所,藉以避免被害人繼續承受家暴行為的危險。

檢察院稱,針對家庭暴力行為,必依法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同時亦呼籲市民大眾,倘遭受或知悉發生家暴行為,應及時向警方或檢察院檢舉以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庭的正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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