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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原副省長王大偉受賄判死緩
【發佈日期】2024-10-15 01:03:53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綜合報道】據新華社武漢10月14日消息,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當日一審公開宣判遼寧省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省公安廳原黨委書記、廳長王大偉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王大偉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王大偉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8至2022年,被告人王大偉利用擔任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黑龍江省公安廳黨委副書記、副廳長,遼寧省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遼寧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省長助理、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遼寧忠旺集團有限公司、遼寧紅運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孟冰等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案件處理以及職務提拔、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錢款、汽車等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55億餘元。

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大偉的行為構成受賄罪。王大偉收受賄賂後為多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利用職權插手案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王大偉具有重大立功表現,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及孳息已大部分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根據其犯罪事實和情節,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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