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據新華社杭州11月6日消息,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當日一審公開宣判黑龍江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曲敏受賄案,對被告人曲敏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對曲敏受賄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1至2022年,被告人曲敏利用擔任黑龍江省哈爾濱市農業科學研究所所長,哈爾濱市農業科學院院長,哈爾濱市呼蘭區委副書記、區長、區委書記,哈爾濱市利民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黑龍江省對口援疆幹部副領隊兼前方指揮部副總指揮,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十師黨委副書記、師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北屯市委副書記、市長,黑龍江省綏化市委副書記、市長、市委書記,黑龍江省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843萬餘元。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曲敏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曲敏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並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大部分已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