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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標準
【發佈日期】2024-11-19 01:20:44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綜合報道】據香港中通社11月18日消息,中國上海市住建委等四部門當日聯合印發《關於取消普通住房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一是明確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標準;二是明確取消標準後相關個人住房交易稅收事項。

近日,中國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發佈《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明確了與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標準相銜接的增值稅等優惠政策。

上海四部門聯合《通知》具體如下:一、對個人轉讓住房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根據規定實行個人所得稅核定徵稅,以轉讓收入的1%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二、對個人銷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稅、個人購買住房涉及的契稅,按照《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4年第16號)有關規定執行。

按照上述規定,上海市取消了個人轉讓非普通住房以轉讓收入的2%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的規定。其他個人所得稅方面的政策未作調整,如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徵稅人所得稅;居民換購住房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仍按照國家相關文件繼續執行。

《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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