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內地男子日前持4張偽造的劣質千元港幣到娛樂場兌換籌碼,當值荷官當場識破,報警處理。司警接報到場後,經對相關鈔票進行檢查,發現不但編號相同且其中一面印有“COPY”字樣,遂將涉案男子截獲,並在其身上再搜獲75張同類假鈔。疑人拒絕合作,警方正追查假鈔來源。
涉案內地男子姓丁,45歲,報稱設計師,其涉嫌觸犯“將假貨幣轉手罪”,已被警方落案移交檢察院處理。
案發於本月24日中午,司警接獲新口岸某娛樂場報案,指一名賭客在賭向當值莊荷出示4張千元港鈔,欲兌換成籌碼,莊荷經對相關鈔票進行檢查後,發現均未能通過防偽檢驗,懷疑是偽鈔,於是報警處理。
司警接報到場後,對上述4張千元港幣鈔票進行調查,發現其編號相同,紙質光滑,無變色油墨及金屬線,鈔票的一面更印有“COPY”的英文字樣,證實是偽鈔。隨後,司警將持有相關偽鈔的男子丁某截獲,並再在其背包內再搜獲另外75張相同編號及款式的千元假鈔。
經查問,丁某僅承認由內地攜帶假鈔入境,對其他問題拒絕合作,司警正追查偽鈔來源。
澳門《刑法典》中的貨幣犯罪包括:假造貨幣罪,使硬幣價值降低罪,與偽造貨幣者協同而將假貨幣轉手罪,將假貨幣轉手罪,取得假貨幣以使之流通罪。
根據《刑法典》第 255 條第一款:以任何方式,包括為出售而展示,將:a)假貨幣或偽造之貨幣,充當正當貨幣或未經改動之貨幣轉手或使之流通者;b)價值降低之硬幣,充作全值轉手或使之流通者;或c)價值等於或高於正當硬幣價值之硬幣轉手或使之流通,但該硬幣係未經法律許可而製造者;屬a項之情況,處最高5年徒刑;屬b及c項之情況,處最高1年徒刑,或科最高120日罰金。
第二款:如行為人在收受該等貨幣後,方知其係假或偽造者:a)屬上款a項之情況,科最高240日罰金;b)屬上款b及c項之情況,科最高90日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