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細則性審議《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總結表示,法案建議家事調解員由社工局指定或民間社服機構註冊的社工擔任,並由社工局編製和更新家事調解員名單。政府代表早前表示透過社服機構挑選民間社工,委員會關注選拔標準,以及當中的透明度、公平性和合理性等。此外,委員會亦要求政府說明結束家事調解程序的要求,包括達成和好、和解協議或未能達成協議的法律定義,進一步完善法案文本。
黃顯輝表示,法案建議當事人在提起訴訟離婚、行使親權、扶養及分配家庭居所等四類訴訟或非訴訟程序前,必須訴前調解,若調解不成功,方可向法院提訴。然而,現行《民法典》等法律規定,法院審理相關案件時須強制調解。政府提交的法案新工作文本共有24條條文,較最初文本多一條,新增的條文涉及訴訟期間。他舉例指,《民法典》規定受害人在訴訟離婚時有三年除斥期間,若超過時效,法院將不受理相關案件。不過,法案建議要開展訴前調解,委員會指出調解期間若計入除斥期,可能影響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因此政府接受委員會意見,建議當事人一旦向社工局成功提交調解申請,相關除斥期間將暫停計算,以保障非過錯方的訴訟權益。委員會將邀請政府代表列席會議,並爭取在今個會期內完成法案審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