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審議《公共採購法》法案,經濟財政司司長戴建業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李靜儀、秘書宋碧琪會後表示,政府提交的法案新文本訂明,公共採購類型除現行的公開招標、預先評定資格的限制招標、諮詢標、直接磋商外,擬新增競爭性談判。而競爭性談判主要適用三種情況:一是招標結束後,所有投標書均不可接受,且承投規則的最初條件未被實質修改為限;二是工程、財貨或服務因複雜性或性質,無法根據招標規則釐定合同規格;三是工程、財貨或服務的性質不容許預先訂定總價額。
李靜儀會後表示,是次會議主要審議政府提交的新文本,包括明確法案適用的公共部門範圍、新增跨部門採購“程序一體化”定義等。她表示,政府不少採購和工程涉及跨部門協作,新文本清晰規範跨部門採購的權責,舉例若有部門委託公建局開展工程,即公建局為採購實體,需負責跟進所有程序及爭議處理,若法案獲通過,將來用家部門可按實際情況選擇自行承攬採購程序或委託公建局處理。另外,新文本清晰適用範圍,包括法案的規定不直接適用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管委會。
法案同時訂定透明及公開、公平競爭、無私、恆定等四項原則。李靜儀引述政府指,公共採購應遵循公開透明原則,但基於公共安全、行政效率等原因,可透過補充法規訂定相關限制。她提到,會上有議員關注過去判給判標出現規避法律程序的情況,政府代表強調法案引入開支的單一性,禁止為規避該法律關於程序類型規定的適用,而將採購項目及開支分拆。政府解釋立法目的是建立一套公平透明廉潔高效的公共採購程序,更加清晰招標資料,希望透過規定達到全面監督公共採購活動,會加強採購人員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