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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公開競投直接磋商發牌需適當說明理由
商業航空牌照期限倡最長廿年
【發佈日期】2025-05-16 00:13:38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細則性審議《民航活動法》法案,運輸工務司司長譚偉文、民航局局長潘華健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黃顯輝、秘書梁孫旭會後總結時提到,政府經聽取委員會的意見後,針對法案文本中關於商業航空客運業務牌照有效期間的條文作出修改,建議牌照有效期由發出之日起計25年改為最長20年,而可以續期的制度維持不變。

黃顯輝會後總結表示,政府提交的法案最新工作文本與此前的文本內容並無太大差別,以完善行文為主。法案建議,商業航空客運業務制度會由現行的批給制度轉為業務牌照制度,配合特區商業航空逐步開放的政策。其中,關於“商業航空客運業務牌照的發出”條文,最初文本建議,在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顯著利益時,行政長官可免除公開競投並以直接磋商的方式發出業務牌照。對此,委員會認為,行政長官對商業航空業務牌照的發出行使自由裁量權時,除了基於“公共利益”之外,還應“適當說明理由”。最終,政府接納委員會的意見,將相關條文改為“因公共利益並經適當說明理由,行政長官可免除公開競投,以直接磋商的方式發出業務牌照。”

黃顯輝稱,民航局組織運作及人員制度章程將來由專有法規規範,法案通過後,原來規範的第10/91/M法令有數條條文將被廢止,而大部分條文會暫時繼續生效,直至新的補充法規出台。他引述政府代表稱,法案生效後,會抓緊時間草擬新的民航局組織法,但不會與法案同步生效。

此外,政府未訂定法案的生效日期,黃顯輝引述政府代表解釋,需視乎立法會審議法案的進度而定。委員會有信心法案能在現屆立法會會期結束前完成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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