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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本年度現金分享將於7月15日起分批發放,維持每名永久性居民獲發1萬元,非永久性居民獲發6,000元,但新設去年全年須身處澳門至少183天的條件,否則不具發放資格。其中,三類人士包括去年未滿22歲且父母一方具備領取現金分享資格的人士,以及收取殘疾金、殘疾津貼的人士可豁免計算在澳時間;此外,因年滿65歲居於內地,在橫琴居住、工作、學習以及在大灣區內地城市工作等8種理由而不在澳門的情況,亦視為身處澳門,並可申請將有關期間計入在澳期間,如經計算後符合在澳183日的標準,則可獲發現金分享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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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昨日上午11時在政府總部舉行新聞發佈會,公佈三項行政法規草案,包括《2025年度現金分享計劃》行政法規草案。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陳寶雲,財政局副局長鍾聖心介紹,自2008年以來,特區政府推行了多年現金分享計劃,向持有特區永久性和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人士發放款項。近年,社會各界提出意見,希望特區政府對現金分享計劃作出檢討和完善。經聽取社會的意見,並參考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關於發放預算盈餘特別分配的規定,特區政府制定《2025年度現金分享計劃》行政法規,對本年度的現金分享的發放資格及申請手續作出規範。
三類人士豁免計算在澳時間
張永春指出,按照《2025年度現金分享計劃》行政法規的規定,居民在同時符合身份條件及在澳條件的情況下,可獲發現金分享,永久性居民每人1萬元,非永久性居民每人6,000元。身份條件是指在2024年12月31日持有有效或可續期的居民身份證,這一點與過往制度相同;在澳條件是指在2024年全年身處澳門至少183日,這一點是法規新設的條件。
雖然行政法規新設了在澳條件,但為了照顧特定群體,法規規定三類人士即使不符合在澳183日的要求,亦豁免計算在澳時間,分別包括:於2024年內未滿22歲且父或母一方具備領取現金分享資格的人士;於2024年12月31日按照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收取殘疾金的人士;於2024年12月31日按照第9/2011號法律《殘疾津貼及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制度》收取殘疾津貼的人士。
八原因不在澳可提申請
另一方面,行政法規參照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關於發放預算盈餘特別分配的規定,訂明因就讀當地認可的高等教育課程;住院;年滿65歲居於內地,或者未滿65歲因健康原因而居於內地;在外地為已在社會保障基金登記的僱主工作;為負擔居於澳門的家庭成員主要生活費而在外地工作;履行公務;居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在當地工作或就讀當地認可的高等或非高等教育課程;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工作等八種理由而不在澳門的情況亦視為身處澳門,並可申請將有關期間計入在澳期間,如經計算後符合在澳183日的標準,則可獲發現金分享款項。
《2025年度現金分享計劃》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而現金分享款項將由7月15日起至8月13日透過銀行轉賬及郵寄劃線支票兩種方式分批發放。居民可登入“一戶通”或現金分享計劃網頁( https://www.planocp.gov.mo/ )查詢是否符合發放資格。符合發放資格的人士會按照既定的時間表,透過銀行轉賬或支票方式自動收取款項,無需提出申請。
對於初步未符合資格的人士,如在2024年因法定理由身處澳門以外地方,且經計算後符合在澳183日的要求,亦可在今年6月18日至2028年12月31日連同相關證明文件,透過“一戶通”、現金分享計劃網頁、親身、代交或郵寄(澳門郵政信箱3094號)方式向社會保障基金提出申請,在審核後如確認符合條件則會獲發放款項。
為協助有需要的居民查詢發放資格和申請發放款項的手續,以及在6月18日後接收申請文件,特區政府將開通電話查詢熱線(電話:28225000),並會在分佈各區的五個政府服務中心包括綜合服務中心(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2樓)、政府綜合服務大樓(黑沙環新街52號)、中區市民服務中心(三盞燈綜合大樓3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石排灣社區綜合大樓6樓)設置專門櫃提供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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